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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艺术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来源: 添加时间: 2023-12-18

大连艺术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艺术学院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网络,是指由学院投资建设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软、硬件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络是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与保障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CERNET)、网络运行服务商与国际互联网络 (Internet) 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是全校师生员工。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连艺术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委员会,负责校园网络建设的全面规划及对网络建设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决定。

第五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六条 大连艺术学院校园网为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和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网络服务,校园网络的运行管理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第七条 校园网主干光缆、数据中心机房及其交换机、服务器等设备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主干网络接口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机柜、网线、模块等)分置于各教学楼、办公楼、宿舍内的,由教育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教育技术中心工作人员或在其指导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关闭、移动、拆除、修理设备。设备放置在各办公室内的,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八条 教育技术中心对校园网络出口实行统一管理。校园内凡提供上网的计算机机房或办公计算机,接受统一管理和监控,并经统一出口连接因特网。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租用独立专线联网。如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租用独立专线的,须经学校审批同意。

第九条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不允许与其他单位私自连网,不允许发展校外用户接入校园网,不允许自行设立出口和私自设置代理访问因特网,不允许各单位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各部门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由本部门管理和维护。教育技术中心确定上网技术规范、提供上网指导。

第十一条 校园网每个网络接入端口只允许一台授权计算机接入使用,没有办理端口开通手续的使用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

第十二条 在校园网联网范围内,不得私自连接无线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

第十三条 与校园网络主干相关的任何施工项目必须经教育技术中心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内子网主机IP地址的分配。并将IP地址使用情况登记备案,入网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使用所分配的 IP 地址,不得盗用他人 IP 地址或私自乱设 IP 地址。教育技术中心有权终止任何盗用、私自乱设及未经批准使用的 IP 地址,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规范子域名服务和管理。校各院、部、处单位均可以申请本单位的二级域名,域名格式统一由教育技术中心提供,域名解析由教育技术中心解析。

第三章 用 户 管 理

第十六条 校园网络服务的用户包括机构用户、教职工用户、学生用户、非教学用户。

第十七条 用户计算机要求入网,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报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后,由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登记、分配 IP 地址,并在教育技术中心备案。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
    第十八条 用户责任

1、用户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2、用户不得在网上散布计算机病毒,发布不实的消息,散发和传播不健康的信息,进行商业性和政治性活动。

3、用户不得在网上尝试运行各种 “黑客”软件,包括传播计算机病毒、端口扫描等。

4、用户不得随意尝试别人的用户标识和口令,在网中应始终如一地使用自己的用户标识,不要将自己的账号借予他人。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盗用IP地址,一经查出取消其上网资格。

6、用户有义务向教育技术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十九条 密码管理

用户第一次注册时选择的密码为注册用户的初始密码。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用户名、密码负责。如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密码遗忘或发现密码被人盗用者,须立即持本人有效证件至教育技术中心申请更改密码。

第四章 网络服务

第二十条 网络用户接入服务

1、学院校区内各教学场所、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均可以免费接入校园网。

2、各单位不能自主建设并接入校园网的网络。如有特殊需求,报校园网络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教育技术中心协助实施,设备、材料及施工费用等由单位自理;客户端联网软、硬件的配置和日常维护由用户自行负责,教育技术中心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3、入网资格认定

(1)学院各单位以及教职工、学生和非教学用户均可申请接入校园网。

(2)教职工、学生填报相应校园网接入申请表,并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批。

(3)非教学用户填报非教学用户入网申请表,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

4、办理接入手续

(1)因教育地址收费,校园网络接入IP地址分配统一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特殊需要必须事先申明。网络地址全部免费。

(2)用户填写完备的《大连艺术学院校园网接入申请表》,到电信营业厅办理,由教育技术中心教师指导学生完成入网。

(3)教育技术中心在 3个工作日内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开通服务。

5、中途退网情况

原则上不办理中途退网,如不想继续上网,可办理网络“暂停”服务,待毕业离校时,统一办理退网。退学、转学或其他情况,填写学生退网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

6、毕业生离校退网

毕业生离校退网根据学生处提供的离校学生名单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域名服务

1、域名服务仅对单位用户开放,特殊需要的个人用户,需逐级报批。

2、二级域名必须属于 dac.edu.cn(大连艺术学院)域下,暂不提供其他域名解析服务,域名服务完全免费。

第二十二条  维护服务

1、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提供楼宇主交换设备、接入交换机的免费维护服务。

2、教育技术中心为新入网用户提供开通服务(包括室内端信息点测试、提供IP地址等),但用户必须保证基本的硬件和软件正常工作。

3、各单位自行购置的网络设备,保修期内,由单位用户联系相关公司进行保修;超过保修期的,向总务处申请联系维修,教育技术中心进行协助,费用由用户所在单位负责;自行布线的用户自行解决。

4、各单位办公网络及电脑出现故障时,要在大连艺术学院网上办事大厅按要求填写《教师办公电脑维护申请单》。经领导安排后,维修人员网上解答或上门服务,如教育技术中心无法解决,由用户所在单位向总务处申请联系厂家维修。

5、用户因操作不慎、重装操作系统或因感染病毒、黑客入侵等导致网络参数丢失,不能联接校园网的,一般需由用户自行重新设置联网。如需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有关网络维护服务的,预约服务时间。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络安全工作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各单位应建立起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负责人的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领导工作。指定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管理和网络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育技术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政府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用户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第二十六条 教育技术中心有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校园网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构成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给予取消联网资格、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将影响校园网络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包括感染病毒的计算机、进行非法扫描或发出大量攻击数据包的计算机、由于误操作引起网络资源冲突的计算机、运行影响服务器性能的网页程序的计算机)从校园隔离开。

第二十八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反映和举报违反网络安全行为规范的人和事。上网应当接受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如实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系统安全保护所要求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部门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九条 除校园网络管理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三十条 用户上网账号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要保证做到不在网上传播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时保留原始记录,并及时向教育技术中心和保卫处报告。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二十五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及时报告校园网络建设管理委员会和保卫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向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

 

 

 

二О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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